发生这类事件劳动者的第一反应是去辩解和申诉,觉得自身的能力及工作业绩全部符合公司的要求,拼命去寻找证据验证自己合格。
这样的做法完全陷入了企业的圈套中,而且是在帮助企业寻找自己日常工作不足的地方,甚至将后期劳动仲裁胜诉的可能拱手想让。
遇到此等情况,劳动者不需要自证清白,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
笔者日常接到许多咨询,有些公司发现这种方法不管用,会向劳动者发送警示书,甚至不惜找律师发送律师函,以期待破除劳动者冷静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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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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