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水电站泄水致溺亡案庭审:是否自甘风险成焦点

时间: 2024-05-20 05:15:19 |   作者: 钢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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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一座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突然放水,在下游河边游玩的仵某一家四口躲避不及被冲走,溺水身亡。事发后,仵某家属起诉涉事的新民滩水电站,要求赔偿345万余元。

  此外,原告还认为,新民滩水电站上游的齐家坪电站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该案于3月22日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场宣判。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内容显示,庭审中,原告进入河道及其损害后果是否属于“自甘风险”(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的行为是争议焦点之一。控辩双方就事发河段是否设立警示牌、水电站泄水之前要不要预警等问题展开辩论。

  在庭审中,被告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法院应驳回原告索赔诉求,死者到河道中心位置从事户外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受害人事先看到河道危险的牌子,了解到河道中心游玩可能伴随着危险损失或事故,但仍然自愿为行为承担可能后果。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该案发生于禁止进入的区域。临洮水务局在河道旁设置了13块警示牌,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原告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即使原告认为河边没有设置栏杆、警示牌等,也非水电站的责任,而应该向水务部门主张权利。

  原告仵某家属代理人则在庭审中称,原告的死亡并非因其无安全意识,事发时,河堤有台阶,台阶附近没任何防护措施,村民很容易进入河道内。事发前,河堤周围没有警示标志,所谓的警示牌是事故发生后树立起来的。

  原告提供的《仵某等四人落水事件调查材料》称,当时出警处理该事件的新添派出所向镇政府汇报,“立即制作并在河道危险地段树立安全警示牌。”该材料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而仵某一家遇难是在2020年5月16日下午。

  水电站泄水前要不要预警也是庭审争议点之一。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临洮县水务局曾表示,该起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人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仵某家属称,水利部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风险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新民滩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根据新民滩水电站运行规定,水电站需要对水位进行测报,但事发时水电站没有按照水位测报,在水位上涨时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导致事故的发生;齐家坪电站存在人为增大洮河水量的行为,因此导致下游新民滩水电站水量增大,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连带责任。

  庭审中,新民滩水电站方面认为,《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是行业规范,无法律强制力,要求泄水前预警无法律规范。新民滩水电站方面称,翻板闸泄水和泄洪不一样,水电站只有在接受上级部门通知或遇到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才能向下游发出预警。而水电站翻板闸泄水时是受自然调节的,并不是人为放水,不需要预警。

  齐家坪水电站方面称,损害结果未发生在齐家坪水电站流域内,齐家坪电站没有安全和防护的义务。据水务局报告,齐家坪水电站的水是从闸顶溢流而出的,所以没有“闸开水出”、人为调节水流的过错,水流的增大与其无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16日下午,仵某一家四口在洮河边玩耍时,上游水电站在未预警的情况下突然放水,由于水位突然上涨,四人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溺亡。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另据红星新闻报道,3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庭审公开网获悉,甘肃临洮“一家四口河道溺亡死者家属起诉水电站索赔345万”一案于22日上午在临洮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5月16日,临洮县新添镇村民仵某、潘某夫妇,带着年幼的儿子、女儿,一家四口来到新添镇崖湾村的洮河边玩耍,期间进入到河道内河床上。

  甘肃一家四口河道玩耍时水电站泄水溺亡:官方称未预警,死者家属索赔345万

  临洮县委宣传部此前发布的《临洮县新添镇下街村一家四口在洮河失踪救援情况》中称,仵某一家四口在河道内河床上进行烧烤(该处洮河护岸完整,垂直高度67米,附近设有警示牌),广河县新民滩水电站翻板闸自然开启主动泄水,导致河床水位上涨,一家四口来不及撤离,被河水冲走,导致四人溺亡。

  死者家属认为,涉事水电站在泄水时不进行预警,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为此,他们将涉事水电站告上法庭,索赔345万余元。

  中国庭审公开网内容显示,庭审过程中,水电站一方在答辩时称,事发河道并非干涸、弃用河道,且有“禁止下水”警示牌,死者下至河道玩耍、烧烤,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水电站一方认为,其无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应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

  庭审自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始,下午17时30分许庭审结束,临洮县人民法院表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死者家属在《民事起诉状》中显示,当地河道内河床,一家四口于2020年5月16日从河坝上的台阶下行至河道;约15时许,由于水位突然上涨,四人来不及撤离,被水冲走。

  事发后,死者家属提出质疑称,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电站)在泄水时没有发出预警信息,导致悲剧发生。

  针对家属的质疑,2020年6月16日,临洮县水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根据水利部于2017年6月发布的《水力自控翻板闸门技术规范》要求,“在翻板闸门开启前运行单位应检查下游是否有安全风险隐患并预警,避免下泄水流造成安全事故”,但在此次事故中,水电站没有提前预警。

  2020年6月16日,临洮县水务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临洮县水务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还称,事发段洮河河堤完好,附近立有当地政府设置的13块警示教育牌,上书内容为“水深危险、禁止下水游泳,玩耍戏水、违者后果自负”。

  临洮县水务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称,根据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认为,此次事故原因有二:仵某一家4人安全意识差,对警示牌提示没有引起重视,擅自下河所致;新民滩水电站水力自控翻板闸泄水未预警。

  死者家属将涉事的洮河富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水电站泄水未预警,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死者家属要求水电站一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5万余元。

  此外,临洮县水务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介绍,事发后,临洮县政府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民政救助,“保险公司赔了20万元,1名死者5万元;民政救助了4万元。一共是24万元。保险也是县政府买的,县上给临洮县的群众都有一份保险。”

  “水能淹死人,老虎会咬人,这是中国老百姓最朴素的生活经验。”涉事水电站一方在庭审时称,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明显系死者违背正常认知观念,到了风险极高的地区、长时间逗留之后而引起,“在普遍的认知里,河道并非供人行走、休闲,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水电站一方还在庭审中说,本案中,水电站翻板闸自然开启主动泄水,并非人为开闸泄洪,死者“违反常识而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应由水电站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中国庭审公开网内容显示,水电站一方在答辩时认为,死者进入河道从事户外活动,系自甘风险行为,“受害人事先看到河道的警示牌,已经了解到前往河道游玩可能伴随着危险、损失,但仍自愿为其行为承担可能的后果。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

  水电站一方称,相关政府部门已经在相关区域设置了13块警示牌,并且河堤有高达8米的护坡,河道并非对外开放的游乐场所,“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机关以及任何第三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上。户外活动应趋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水电站一方称,其在仵某一家四口死亡一事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仵某等人意外溺亡,其家境令人同情,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及证据上的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导向,将责任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来承担。”

  庭审自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开始,下午17时30分许庭审结束,临洮县人民法院表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将对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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